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二)
2015-10-21 14:22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jnwlp.com/ 文章来源:甘肃华图
第七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八章 职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章 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章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甘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第十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七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改革任务,全面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在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的要求,坚持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建设科学规范、互联互通、标准统一、安全高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支持保障,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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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eonida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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